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
債 權 人 王明正
債 務 人 雲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為清
人
債 務 人 兆清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陳為清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雲科實業有限公司、陳為清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