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一驊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重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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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暨自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