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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一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華 
債  務  人  李重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67,703元
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3%
暨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66,817元
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暨自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81%
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