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債 務 人 樂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駿緯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俞賢 住○○○○○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