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泰鑫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武賢 
人                   
債  務  人  蔡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393,164元
111年6月22日
2.22%
自111年7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000,000元
111年4月4日
3.45%
自111年5月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