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693號
債 權 人 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國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