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債 權 人 官哲良
送達址:桃園巿大溪區埔頂路一段000 巷000弄00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葉力豪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
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
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力豪發支付命令,主張
兩造間因工程合作
承攬關係簽訂有承攬合約書,
詎料債權人如期完成工程後,債務人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2,890,895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
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形式觀之,合約書之立約人為上德億工程有限公司、基展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上德億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而債務人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均非契約
當事人,是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