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38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宇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厚溢
人
一、
債務人宇強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宇強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厚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