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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0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銘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杜啓瑞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2,515元
111年11月11日
5.32%
自111年1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05,660元
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

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3.29%
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0.31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9計算
另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