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80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銘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杜啓瑞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 | | |
| | | | |
| | | | 自111年1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
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 按年息百分之0.31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9計算 另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8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