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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3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久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1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