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258號
債 權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晁邦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