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善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淑惠即武財神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侯淑惠即武財神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