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50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武賢
人
債 務 人 蔡素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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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1年12月1日起,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自111年12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