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5261號
債 權 人 甲渥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詩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詩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又債權人
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黃詩芸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6、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然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結果,黃詩芸並未設籍上址,且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姓名
非黃詩芸,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是債務人黃詩芸之真正
年籍資料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