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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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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秉浩 
債  務  人  威力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雅芬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06,469元
2.41%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年息百分之0.2535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66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6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32計算
2.5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66%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月12月12日止
3.66%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5,440元
2.535%
自111年7月13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35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66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6計算。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32計算
2.66%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3.66%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05,658元
1.615%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4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6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65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3計算
1.74%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1.86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2.86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5,397元
1.74%
自111年7月13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4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6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65計算。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3計算
1.86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2.86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289,728元
2.465%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3計算
2.59%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71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3.71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32,185元
2.465%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3計算
2.59%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71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3.71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