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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7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周金榜  債 務 人 福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林桂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柒   元、違約金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