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周金榜
債 務 人 福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林桂枝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暨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柒
元、違約金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