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債 權 人 車明企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泰順傑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娟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車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泰順傑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