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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債 務 人 旺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