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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
債  權  人  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孟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孟軒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因出境於民國109年4月7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