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
債 權 人 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李孟軒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孟軒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業
因出境於民國109年4月7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