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
債 權 人 華麒交通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美珍
一、
債務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珍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同法第272條亦有明文。另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查
本件債務人2人間並無應負連帶責任之意思表示或法律規定,
乃本於各別發生原因,
惟具同一目的,
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如其中任一人已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債權人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