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8,328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91、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