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高弘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孟澤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1 │426,583元 │1% │自民國110年8│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
│ │ │ │月23日起至民│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
│ │ │ │國110月12月 │
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
│ │ │ │31日止 │ │
│ │ ├─────┼──────┼───────────┤
│ │ │2%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 │
│ │ │ │月1日起至清 │民國111年3月23日止,按│
│ │ │ │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2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 │ │0.4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