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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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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高弘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孟澤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1 │426,583元 │1%    │自民國110年8│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 │  │     │     │月23日起至民│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 │  │     │     │國110月12月 │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 │  │     │     │31日止   │           │ │  │     ├─────┼──────┼───────────┤ │  │     │2%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 │ │  │     │     │月1日起至清 │民國111年3月23日止,按│ │  │     │     │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2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0.4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