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趙俊銘  債 務 人 昱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博仁  債 務 人 葉怡君  債 務 人 趙耕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捌佰玖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84,720元 │110年9月10日 │3.21%  │自110年10月11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96,986元 │110年9月10日 │3.21%  │自110年10月11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718,378元 │110年9月23日 │1.33%  │自110年10月24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4 │37,808元 │110年9月23日 │1.33%  │自110年10月24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