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安加居
家長照機構
債 務 人 彭雯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
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
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查債權人主張因債務人未返還
押金,另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新台幣20,000元,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影本所載內容形式上觀之,並無債務人不返還押金即應給付
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
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