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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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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債  權  人  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債  務  人  林永得 
債權聲請債務人林永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得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收費明細表、維修工單、委修單所示,買受人或客戶名稱均為第三人翔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故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得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