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金隆
債 務 人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虞幼祥
人
債 務 人 林修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參仟捌佰貳拾參萬陸
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2,279,596 │110年10月18日 │2.42% │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2 │2,087,891 │110年10月12日 │2.42% │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3 │4,346,528 │110年10月21日 │2.5% │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4 │92,334,291│110年11月7日 │2.5% │自110年12月7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5 │14,950,000│110年10月22日 │2.5% │自110年11月22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6 │2,830,731 │110年10月27日 │2.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7 │1,907,061 │110年10月27日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8 │17,500,000│110年10月21日 │1.845% │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