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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官德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 ,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 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 ,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進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 債權人購買螺絲等貨物,雙方透過通訊軟體LINE訂貨,因債 務人積欠貨款新臺幣307,880元未清償,經多次催討均未獲 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形式 審查,本件出賣人為鴻揚螺絲有限公司(前名稱:德昕螺絲 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並非買賣之當事人 ,是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