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官德揚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王建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
,然其本質仍屬
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
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
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
,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進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
債權人購買螺絲等貨物,雙方透過通訊軟體LINE訂貨,因債
務人積欠貨款新臺幣307,880元未清償,經多次催討均未獲
置理,
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形式
審查,本件出賣人為鴻揚螺絲有限公司(前名稱:德昕螺絲
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其法定
代理人,並非買賣之
當事人
,是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