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俊賢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震鑫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何(
聲請狀之請求事項欄金額與請求原因
及事實欄所述金額不同)。
二、債務人震鑫漆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