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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震鑫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何(聲請狀之請求事項欄金額與請求原因   及事實欄所述金額不同)。 二、債務人震鑫漆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