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
債 權 人 金鑫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沛瑾
吳典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貳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
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就利息新臺幣12,000元部分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