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1,司促,970,20220216,2,KSDV1112G002_001.pdf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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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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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代 理 人 黃聖育  債 務 人 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另對債務人姜柏羽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   求其與債務人紘旭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債權人雖表明債務人姜柏羽姓名及住址,未記載出   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債務人姜柏羽之戶籍謄本,然債權人僅於111年1月28日具狀   陳報無留存債務人姜柏羽之身分證字號,經本院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姜柏羽之姓名及住址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   結果所示為「查無資料」,此有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   另依債權人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   受理案件登記表觀之,亦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   無法審認其有無當事人能力,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   綜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姜柏羽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