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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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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1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力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3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80001
股票
1
8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B9119
股票
1
11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25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1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16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1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