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高燁行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
繕本,或開示證券要
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聲請人
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補正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及相關證明。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