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字第106477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
債 務 人 李智祥 住○○市○○區○○路00○00號3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震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該第三人設址位於桃園市,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