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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字第 106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6477號
債 權 人 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智祥  住○○市○○區○○路0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震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設址位於桃園市,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