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字第10782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鈺雅
上列聲明
異議人與
債務人婦友欣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113年2月23日核定之分配表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
所載各
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
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鈞院於113年2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係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13年1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而作成,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分配期日通知後即於113年2月29日、113年3月7日去電鈞院告知因嘉義地院分配表有誤,已向嘉義地院聲明異議,
惟鈞院未待取得嘉義地院新分配表,即以錯誤之分配表實行分配,致債權人分配利益受損,其他債權人有溢收分配款情形,
爰聲明異議,請求依嘉義地院113年5月29日製作之分配表更正分配表等語。
三、查本件執行債務人婦友欣業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工程保固款、存款等債權,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製作分配表,並定113年4月3日為分配期日,以本院113年2月26日雄院國111司執心字第107823號函通知
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該分配期日通知業於113年2月29日送達債權人,且無人於113年4月3日分配期日前一日具狀聲明異議
等情,有本院
上開函文、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惟查聲明異議人於113年8月16日始具狀就上開分配表聲明異議,顯
非於分配期日1日前為之,依
首揭規定,其聲明異議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