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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字第 90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078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秀倪  
債  務  人  許仲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梓官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