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字第90784號
債 權 人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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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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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梓官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