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字第91960號
設臺北巿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住○○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債 務 人 陳崑龍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印龍對
第三人寰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陳崑龍對第三人三晰企業有限公司、飛力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
上開第三人址設依序為臺南市、高雄市左營區、屏東縣,均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就
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債權人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