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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相  對  人  天福天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2月2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建興
   
712

452
10000分之154
 
2
高雄
三民
建興
   
716

17
10000分之154
 
3
高雄
三民
建興
   
722

385
10000分之154

4
高雄
三民
建興
   
759

114
10000分之15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58
建興段72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九層:95.40
合計:94.40
陽台:22.90
全部

 
大順二路147號九樓之2
共有部分:建興段1291建號2761.3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