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和琴 
相  對  人  吳翁含笑

相  對  人  黃春華 

相  對  人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文漢 
人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翁含笑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該不動產權利範圍10000分之1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黃春華所有,另權利範圍各20000分之1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梁文漢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吳翁含笑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4月11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新興
大統
一   
1247

284
 
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
10000分之1黃春華
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分之1梁文漢   
 
高雄
新興 
大統 
一   
1247-1

91 
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
10000分之1黃春華
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分之1梁文漢 
建物︰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0
大統段一小段124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一層:153.9
二層:196.37
三層:196.37
四層:196.37
五層:196.37
騎樓:42.47
地下層:
203.93
合計:
1,185.78

10000分之9206
吳翁含笑
10000分之1黃春華
20000分之1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分之1梁文漢 

 
玉竹三街12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