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金泉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
正本(謄本應記載「
所有權人」、「
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王金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