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077號
抗 告 人 新健合商務有限公司
上
抗告人與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3077號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抗告人新健合商務有限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
抗告狀原本(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蓋有抗告人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