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959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連恭賢
相 對 人 全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文宏
人
相 對 人 王文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
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1,441,261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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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1年8月16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 按年息3.33%計算之利息,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 按年息百分3.663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3.996計算之利息 |
| | | | 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3.4%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年息百分3.7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4.08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