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鍾詠丞即將宸汽車商行
相 對 人 匠神汽車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
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51號裁定准予在案。
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69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5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69號
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
陳報狀及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在卷
可稽。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所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