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ASIAN MARINE SALVAGE LI
MITED)
相 對 人 利聯海運有限公司 (UNIPROFIT MARINE LIMITED)
CTR. 2-16FA YUEN ST. MONGKOK, KLN,Hong Kong)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四七四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定期存單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存單號碼:G○○一七八○、G○○一七八一、E○○五二六五、E○○五二六六、E○○五二六七、D○○一九一三)及現金新台幣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7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
假扣押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於本院111 年存字第474 號提存事件提存如
主文所示之
擔保金。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香港
公證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認證書、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