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國字第4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5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6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7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8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9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10號
原 告 郭蓁鍰
原告與
被告新洲全球、家永豐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全體被告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7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此裁定已於111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
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