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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國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國字第4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5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6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7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8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9號
111年度審國字第10號

原      告  郭蓁鍰 
原告與被告新洲全球、家永豐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居所、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7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裁定已於111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