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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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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建字第11號 原   告 安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 1 月13日裁定(111 年度補字第31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250 元,此裁定已於111 年 1 月19日送達予原告,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 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 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