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建字第71號

原      告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原      告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 月4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2,600元,此裁定已於 111年11 月9日送達予原告,原告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6,000,000元,未依限繳納裁判費55,400元,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