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建字第71號
原 告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原 告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 月4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2,600元,此裁定已於 111年11 月9日送達予原告,
嗣原告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6,000,000元,
惟未依限繳納裁判費55,400元,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