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
原 告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被 告 程耀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