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匯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孫慈鈺即大丹人文藝術傳播行銷設計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6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