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林淑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