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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原      告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6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88元,此裁定已於 111年2 月1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